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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施工、监理企业业务加分有效期起始计算方式的通知(东建市〔20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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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东建市〔2010〕39号、东建市〔2011〕63号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在莞承接工程(中标承接)业务实施加分措施,现对加分有效期的起始至结束日期的计算方式明确如下:

        一、业务加分有效期限起始日期计算方式:从2011年8月1日后,新办理的业务登记,以网上登记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承接业务基本情况>-<合同签订日期(或中标通知发出日期)>为加分有效期限起始日期。以该事项通过办结之日起加分。

        二、业务加分有效期限结束日期计算方式:仍按东建市〔2011〕63号规定,从2011年8月1日后,原加分有效期限为2年仍未到期的或新办理的,其网上登记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承接业务基本情况>-<计划完工日期>时限超过加分有效期限的,我局综合管理系统自动将加分的有效期限延长至“<计划完工日期>”。

        对已办理好中标业务加分或承接业务加分后,企业申请办理调整《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中的<合同签订日期(或中标通知发出日期)>或<计划完工日期>或<合同价款>的,对延长(缩短)<日期>或调增(减少)<合同价款>的,综合管理系统系统一律不再调整其加分有效期限或加分。

        附件:承接业务记录.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