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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施工、监理企业在莞承接业务加分措施的补充通知(东建市〔20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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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10年7月9日发出《关于增加施工、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分的通知》(东建市〔2010〕39号),从2010年9月1日起对施工、监理企业在莞承接工程业务实施加分措施,经过近10个月的运作,为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等级动态监管体系和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确保招标工程按期开工和保证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对企业在莞承接工程和合同工期超过2年的在建工程,实施以下措施:

        一、对依法招标工程实施中标业务登记加分措施。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办理招标工程中标业务登记后,我局综合管理系统即可按照《关于增加施工、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分的通知》(东建市〔2010〕39号)加分标准,自动同步对施工、监理企业在莞承接工程业务实施加分。办理方式:

        (一)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即可凭“企业帐号、登陆密码”进入“www.28365365.com-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按本次招标工程和中标信息如实填写《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承接业务基本情况>,其中“合同签订日期或发出中标通知日期”按照《中标通知书》上登记日期填报;-<参与业务人员情况>仅需填写“中标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信息。网上填报并提交后打印一份《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打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本人在“签名”一栏签名)。

        (二)企业在网上填报并提交后,需向我局办事窗口办理“招标工程中标业务登记”,一并提交《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打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项目负责人本人在“项目负责人”一栏签名)、《中标通知书》原件。经核查网上填报的信息与招标文件、中标信息相符后,由市住建局在《中标通知书》原件上加盖已登记章。

        (三)企业中标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仍需按照规定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确定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或监理企业项目监理人员,并向我局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有关办理要求请按照“www.28365365.com-办事指南-一般业务-相对应的办理事项指南”要求办理。

        属非房建或市政类的水利、交通类等其它工程(指不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在办理好招标工程中标业务登记后,无需向我局办理其它建设手续。

        二、对在莞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劳务分包企业和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实施合同备案业务加分措施。办理方式:

        (一)在施工合同向我局办理好备案后30日内,劳务分包企业即可持已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向局办事窗口办理加分事项。加分标准按每单项合同加“10分”的标准予以加分;加分有效期从备案之日起至2年止。

        (二)起重设备安装企业在向市安监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后30天内,即可持已加盖市安监站备案专用章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向局办事窗口办理加分事项。加分标准按每办理一项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加“1分”的标准予以加分;加分有效期从备案之日起至2年止。

        三、企业中标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按法定时间签订合同或出具保函的,实施不良行为扣分措施。对在发出中标通知后,企业在50日内未向我局办理保函备案的,实施以下扣分措施:

        对在发出中标通知后,企业在50日内未向我局办理保函备案的,属中标人原因未及时签订合同或出具保函的,我局将依据《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修订)〉的通知》(东建〔2011〕4号)的“SG-038-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SG-040-中标后不按期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不良行为扣“10分”或“5分”的处理。

        对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出具保函的,中标人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需加盖甲乙双方公章)和承诺书(需加盖甲乙双方公章、法人签名),书面承诺合同签订时间或出具保函时间。否则,我局将按上述规定对企业作出扣分处理。

        有关法定期限规定请登陆“www.28365365.com-通知通告-查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标工程开工管理的通知》(东建市〔2008〕72号)”。

        四、依据《关于增加施工、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分的通知》(东建市〔2010〕39号)已实施在莞承接业务加分的工程项目,原加分有效期限为2年仍未到期的或新办理的,其网上登记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承接业务基本情况>-<计划完工日期>时限超过加分有效期限的,我局综合管理系统自动将加分的有效期限延长至“<计划完工日期>”。

        原加分有效期限为2年并已到期的,一律不再做出调整。

        五、以上措施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对已办理好中标业务加分或承接业务加分的,企业申请办理原业务登记变更调整原登记的<计划完工日期>或<合同价款>的,对延长(缩短)<计划完工日期>或调增(减少)<合同价款>的,综合管理系统系统一律不再调整其加分有效期限或加分。

        附件:《承接业务记录》

                    《东莞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