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以来,我局对建设工程企业实施了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企业信用等级动态监管体系,企业在莞日常经营行为已纳入信用管理。为充分利用已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的规定,从2010年11月1日起,对施工、监理企业按信用动态分值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现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凡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市外施工、监理企业,企业在手册复查通过时,我局将根据企业“手册有效期限”内的信用分值、在莞承接工程业务登记情况,对企业在新的“手册有效期限”内的分公司管理人员到位指模确认间隔时间作出调整,调整后的间隔时间在手册有效期内不作改变。调整方式如下:
(一)经核实企业在“手册有效期限”内的信用平均分值达到1000分或以上的,人员到位指模确认间隔时间调整为“1年”;
(二)经核实企业在“手册有效期限”内的信用平均分值达到500分以上(含500分)至1000分(不含1000分)的,人员到位指模确认间隔时间调整为“180天”;
(三)经核实企业在“手册有效期限”内的信用平均分值达到100分以上(不含100分)至500分(不含500分)的,人员到位指模确认间隔时间调整为“90天”;
(四)经核实企业在“手册有效期限”内的信用平均分值在100分的,人员到位指模确认间隔时间均调整为“30天”;
(五)经核实企业在“手册有效期限”内的信用平均分值在100分以下(不含100分)的,人员到位指模确认间隔时间均调整为“15天”;
(六)经核实企业在“手册有效期限”内有已确认的3项水利或交通类工程在莞承接工程业务网上记录的,人员到位指模确认间隔时间调整为“180天”。
二、新申领《信用管理手册》的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凡已在莞有信用行为记录的企业,将依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核实企业“年度”的“信用平均分值、在莞承接工程业务登记情况”,在出具手册启用意见时,对企业“手册有效期限”内的分公司管理人员到位指模确认间隔时间进行设定。
对在莞无信用行为记录的企业,人员到位指模确认间隔时间一律按第一条(四)点设定为“30天”。
设定的间隔时间在手册的有效期内不作改变。
三、根据企业“手册有效期限”内的信用平均分值,在手册复查通过时延长企业“手册有效期限”。延长方式如下:
(一)经核实企业“手册有效期限”内的信用平均分值达到1000分或以上的,企业“手册有效期限”由“一年”调整为“二年”;
(二)经核实企业“手册有效期限”内的信用平均分值达到500分以上(含500分)至1000分(不含1000分)的,企业“手册有效期限”由“一年”调整为“一年六个月”;
对延长“手册有效期限”的企业手册到期复查时,按“手册有效期限”近“一年”的信用分值、在莞承接工程业务登记情况进行核实。
原东建市〔2010〕37号文规定的手册复查处理意见不作调整。
四、根据企业信用分值,企业当月1号分值达到1000分或以上的,其当月受理的手册变更事项均可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本通知规定的“间隔时间”为日历天,企业人员到位确认可在间隔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到位指模确认;到位指模确认时间为节假日的,相应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
原“东建市〔2009〕43号、东建市〔2009〕70号、东建市〔2009〕71号”规定的“人员到位指模确认时间”设定原则,在企业手册复查通过后不再适用。
六、本通知所规定的“手册有效期限内的信用平均分值”是按企业“手册有效期限”近一年的每月1号信用分值计算平均分值;对企业手册复查通过未到原“手册有效期限”(不够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分值。
“手册有效期限内的在莞承接工程业务登记情况”是按企业“手册有效期限”近一年的网上信用管理手册已公示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和其“登记日期”确认是否为有效的确认项目数;对企业手册复查通过之日,企业已提交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未在企业网上信用管理手册公示的不作为有效的确认项目数计算。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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