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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施工、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分的通知(东建市〔20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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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办法》(东府〔2008〕86号)规定,我局对建设工程企业实施了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企业信用等级动态监管体系,企业在莞日常经营行为纳入了诚信管理。为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进一步完善《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建〔2008〕6号)相关条款,我局现对东建〔2008〕6号文附件4《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试行)》增加以下加分条款:

        一、对施工、监理企业在莞承接工程业务实施加分

        (一)加分原则。根据企业网上信用管理手册已确认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以“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合同价款(万元)”按施工企业每200万元1分(监理企业每5万元1分)的标准进行加分(取小数点后2位);加分有效期以“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登记日期”起保留至确认该工程业绩止,最长不超过2年。

        (二)办理原则。企业应按照《关于已领<信用管理手册>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网上填报在莞承接工程业务的通知》(东建市〔2010〕2号文)和www.28365365.com办事指南“一般业务-序号4- 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业绩网上登记”的规定,向我局办理承接工程业务网上登记。

        在承接工程业务网上登记办理通过后,信用管理系统将自动对企业已办理的在莞承接工程业务按加分原则实施加分。

        二、对施工企业在莞承接的工程施工管理实施加分。

        (一)加分原则。因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管理成效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0分、30分、20分,以发文之日起分值保留1年。

        因工程项目施工达到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分别加10分,以发证之日起分值保留1年。

        (二)办理原则。企业凭国家、省、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的推荐观摩、推广会议通知(原件核对),即可向我局办事窗口办理加分。对达到标准化工地的,企业凭市安监站发出的“达到标准化工地”相关证明,即可向我局办事窗口办理加分。

        三、对施工、监理企业在莞承接工程业绩实施加分

        (一)加分原则。凡已办理好承接工程业务网上登记的,根据企业网上信用管理手册已确认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业绩情况以“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合同价款(万元)”按施工企业每200万元1分(监理企业每5万元1分)的标准进行加分(取小数点后2位);加分有效期以“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业绩情况-办理日期”起保留1年。

        (二)办理原则。企业应按照东建市〔2009〕73号、东建市〔2010〕2号文和www.28365365.com办事指南“一般业务-序号4- 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业绩网上登记”的规定,属2009年10月1日后完工的工程,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凭企业帐号、登陆密码进入“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业绩情况”,将已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项目(包括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进行网上业绩申报。网上填报后,除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需凭《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原件核对)外,其它工程均可凭《竣工验收报告》或《交工报告》(原件核对)向我局办理网上工程业绩登记确认。

        在网上工程业绩登记确认后,信用管理系统将自动对企业已办理的在莞承接工程业绩按加分原则实施加分。

        注:根据东建市〔2010〕2号文规定,凡未通过信用管理系统网上确认在莞承接业务登记的工程,企业向我局办理在莞承接工程业绩登记时将不予确认。

        四、请企业认真核实网上信用管理手册登记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合同价款(万元)”信息,对不相符的登记信息,请按照“www.28365365.com-办事指南-一般业务-序号4- 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变更和施工、监理合同变更、保函变更备案”向我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本通知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